双重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影响研究——以小米公司为例
摘要
关键词
双重股权结构;小米;绩效
正文
基金项目: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SXYJSCX202213)
一、引言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经济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黄金年代”。许多优秀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入大家的视野,新兴的互联网企业大多以轻资产为主,这些企业在发展之初往往资金力量薄弱,需要大量借款或融资,为了避免因为银行贷款过多引起的杠杆效应,很多企业将筹资目标都选择为融资,这一行为也造成了另一个问题,随着多轮融资的开展,新兴企业的创始人的持股比例也在快速的被压缩,如果不采取新的股权政策,企业就会面临被恶意收购的分析,所以这些企业更希望以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上市,而在2018年以前,内地和香港的资本市场都只允许企业以“同股同权”的融资方式来进行上市,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不远赴海外进行上市,这对国内资本市场是非常严重的损失,为了避免国内资本市场的继续流失,我国资本市场也在积极寻求改变。在2018年7月,港股市场允许小米公司以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上市,这也标志着国内资本市场开始允许企业以双重股权结构来进行上市,这为我国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提供了新的模式。本文以小米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小米公司在进行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以后公司经营绩效的变化以及对小米公司提出的一些建议。
二、案例背景
(一)小米公司简介
小米公司成立于年4月,是专注于智能硬件和电子产品研发、智能手机、智能电动汽车、互联网电视及智能家居生态链建设的的全球化移动互联网企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到如今小米公司已经成功打造了属于小米自己的“生态链模式”,也被国人广泛认可,并且在海外地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小米公司的融资历程和股权结构变化
小米公司自从成立以来就在扩大自己的“生态链”,但是其产品一直走的是亲民路线,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银行短期或长期借款会使企业出现高负债,高杠杆的不良财务状态,所以小米公司开展了多轮融资计划来缓解资金短缺的压力(见表1)。
表1 小米公司六轮融资历程 | |||
轮次 | 时间 | 融资金额(美元) | 主要投资方 |
A轮 | 2010年9月 | 1025万 | 晨兴资本、顺为资本 |
B轮 | 2010年12月 | 3085万 | 晨兴资本、启明创投、IDG-Accel |
C轮 | 2011年9月 | 9010万 | 晨兴资本、顺为资本、IDG-Accel |
D轮 | 2012年6月 | 2.16亿 | Apoletto Gamnat Pte. Ltd |
E轮 | 2013年8月 | 1亿 | Apoletto |
F轮 | 2014年12月 | 11.34亿 | All-stars、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
资料来源:小米公司财务报表
经过了大量融资,小米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得到了很好地解决,但是创始人雷军和林斌的股权一直在被稀释,公司的控制权也在一步一步的被压缩(见表2)。
表2 小米公司创始人持股变化 | |||
轮次 | 雷军持股比例 | 林斌持股比例 | 总计 |
A轮融资后 | 44.09% | 19.40% | 63.49% |
B轮融资后 | 38.91% | 16.51% | 55.42% |
C轮融资后 | 35.31% | 14.49% | 49.80% |
D轮融资后 | 33.48% | 14.21% | 47.69% |
E轮融资后 | 32.29% | 13.70% | 45.99% |
F轮融资后 | 31.41% | 13.32% | 44.73% |
资料来源:小米公司财务报表
从表2可以看出,经过了六轮融资以后,小米公司创始人雷军和联合创始人林斌的持股比例已经从最初的63.49%下降到了44.73%,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低于50%的股权可以视为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而雷军为了挽回自己对小米公司的控制权,决定让小米公司在2018年7月9日在港交所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上市。
三、案例分析
(一)小米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上市的动因分析
小米公司作为互联网科技公司,走的是轻资产模式的发展路线,但是其从创立之时就开始打造小米独特“生态链”的发展战略无疑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外部融资来支持公司长远的发展战略,但是多轮融资之后企业创始人雷军等人的股权被不断稀释也会导致他们最终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时候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就可以解决公司当下的燃眉之急。
(1)维护创始人的决策权
双重股权结构可以有效解决创始人雷军等人股权被稀释的问题。作为互联网企业,公司的核心文化和战略目标的制定十分重要,而公司创始人为此付出了很多的心血,他们的眼光更为长远,而不是在乎短期的利益。因此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应该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在“同股同权”制度影响下,企业融资会稀释创始人的股权,创始人面临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和决策权,而双重股权结构却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使创始人拥有少量股权却拥有超过半数的投票权,从而保护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小米公司在进行双重股权机构上市以后,创始人雷军只拥有31.412%的股权,却拥有57.9%的投票权,牢牢地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当公司面对重大事项时,雷军等创始人可以商议决定,从而避免了短期投资人意见不同的压力,保证了对公司决策的独立性。
(2)避免公司被恶意收购
小米公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以后,公司的股票分为A、B股两种类型,其中1份A股拥有10份投票权,而1份B股只拥有1份投票权,资本市场上流通的是普通股B股,因此外来投资者恶意收购股票来控制公司的行为是行不通的。此外小米公司还规定,A类股只有在持有者主动出售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才可以进行交易,否则A类股只有变成B类股才能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流通。这种AB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二)双重股权结构对小米公司绩效的影响
表1 小米公司2016年—2020年偿债能力指标 | |||||
指标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资产负债率 | 2.81 | 2.42 | 0.51 | 0.56 | 0.55 |
流动比率 | 1.18 | 1.30 | 1.71 | 1.49 | 1.51 |
速动比率 | 0.85 | 0.95 | 1.24 | 1.14 | 1.16 |
资料来源:小米公司财务报表
(1)偿债能力:从表1中可以看出来小米公司在2016-2017年间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而在2018年实习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以后资产负债率有了明显的下降,企业上市可以募集大量资金,从而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但如此,小米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在企业进行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以后都有了明显的上升。由此可见小米公司在进行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后短期偿债能力有了提升。
表2 小米公司2016—2020年营运能力指标 | |||||
指标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32.8 | 21 | 31.3 | 29.6 | 16.9 |
存货周转率(次) | 6.9 | 8.2 | 6.6 | 5.7 | 6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1.48 | 1.66 | 1.46 | 1.24 | 1.16 |
资料来源:小米公司财务报表
(2)营运能力:从表2中可以看出小米公司在2017之前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处于较高水平,但是由于互联网企业这种处于高速发展中的行业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所以小米公司在2017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到了21%。但是在2018年小米公司上市以后公司拓宽了海外市场,应收账款周转率有了显著上升。而小米公司从2016-2020年的存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总体来说是平稳发展,数值较高,说明小米公司资产流动性较好,资金利用效率高。
表3 小米公司2016—2020年盈利能力指标 | |||||
指标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净资产收益率(%) | -0.6 | 39.94 | -48.5 | 13 | 15.7 |
销售毛利率(%) | 10.6 | 13.2 | 12.7 | 13.9 | 14.3 |
销售净利率(%) | 0.8 | -38.2 | 7.7 | 4.9 | 6 |
资料来源:小米公司财务报表
(3)盈利能力:从表3可以看出小米公司从2018年上市以后,净资产收益率稳步提高,从2018年的-48.5到2019年的13再到2020年提高到了15.7,这说明公司的盈利能力在提高,销售毛利率从2016年到2020年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过程中。而销售净利率在2018年上市之后比起2017年的-38.1%有了高速增长到达了7.7%,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说明企业制定了适合公司的销售战略,公司盈利能力有了提升。
表4 小米公司2016年-2020年抗风险能力指标 | |||||
指标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偿债比率 | 2.65 | 5.63 | 1.62 | 11.53 | 18.54 |
资料来源:小米公司财务报表
(4)抗风险能力:企业抗风险能力主要可以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两个方面来设置指标。企业抗财务风险可以从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偿债比率两个指标来判断,由表1可以看出小米公司自从上市以后企业资产负债率稳步下降,企业财务状况较为健康,企业还债比率是看企业经营利润与企业债务之间的关系,小米公司从2018年上市以后偿债比率有了显著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加强。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米公司通过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以后给公司财务绩效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避免了企业创始人股权被稀释的问题,提高了企业创始人的决策权,也避免了企业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但是实施双重股权结构仍然有许多弊端和风险,企业实施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创始人的信任,但是随着创始人控制权过大也引发了一系列风险:创始人是否可以保持初心,专注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创始人提供的决策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创始人是否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危害中小股东权益等,针对以上风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来进一步推动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使其更好的助力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不断提高创始人的个人能力
创始人是进行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企业的核心人物,担负着带领企业进一步发展做大做强的任务,这就需要创始人拥有超前的战略目光,精准的市场判断能力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因此创始人应该始终坚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个人能力以及领导水平,高度保持自己对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也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二)“日出条款”和“日落条款”的引入
由于双重股权结构自生存在风险,在一些外部约束机制和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可以引入“日出条款”和“日落条款”,这两种条款可以约束创始人并且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日出条款”是指少数股东拥有在董事会上选举少数股东的权利。在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中“日出条款”并不会影响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却是十分必要的,由少数股东选举出来的少数股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护这一部分少数股东的权益,降低企业“一言堂”的概率。
“日落条款”是指企业在达到一些条件后,双重股权结构的特殊表决权和特殊股东就自动退出该股权结构。该条款有多种表现形式,有时间型的“日落条款”,还有股权稀释型、死亡型、股权转让型、业绩表现型的“落日条款”。“日落条款”在一些学者看来是可以将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自动转变成为“同股同权”型的企业。有研究表明双重股权结构为企业带来的价值是在逐渐降低的。所以引入“日落条款”可以在前期保护创业者的决策权,在企业发展后期也可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政府应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与2018年才允许企业以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上市,相比较西方资本市场几十年不断完善的法规,政府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监管机制明显还不够完善。建立适合我国真实国情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实施了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公司,应该有针对性的要求他们的信息披露质量。现如今,中国已经在特定行业进行试点,相信很快就会出台有效措施来监管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从而保障每一位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公司真实、可靠的信息。
参考文献:
[1]池昭梅,陈炳均.双重股权结构对企业创始人控制权的影响——以小米集团赴港上市为例 [J].财会月刊 ,2020(09):13-20.
[2]林紫微.双重股权结构对企业盈余管理影响的研究——以京东为例[D].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2019.
[3]于培友,贾晓悦.论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企业的运用———以小米公司赴港上市为例[J].商业会计,2019(7):59-61.
[4]彭聪.企业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经验与启示———以京东为例[J].辽宁经济,2019(7):42-43.
[5]张群辉.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研究: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J].上海金融,2019(9):21.
作者简介:
姓名:赵明辉,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9905,籍贯:江苏南京,毕业院校:扬州大学,职称:无,学历:硕士,研究方向:无,邮编:225127,工作单位: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