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能力的路径探索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区别与传统检察工作,承担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更加注重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更多面对未成年人当事人,去承担教育者、沟通者、协调者的责任。其角色定位更偏向于“家长”,而非“控方”。因此,未检工作者的标准应当是一名“多面手”,有更广泛的知识面,更丰富的知识储备,以及更细腻、更具耐心的性格,故此文将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法律社会学理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者的能力素养进行讨论。
一、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起源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还关乎着社会的安定和谐,以及国家民族的未来。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程序以特别程序的形式进行了专章规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下简称“未检”)开始得到发展。201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为全国检察机关顺利开展未检工作指明了方向。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均对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 检察工作者与未检工作者的区别辨析
检察官,其主要职责在于依法实行国家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工作,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而检察官作为规定型(其权力义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型(表现社会规范与秩序、价值观念、思想道德)的社会角色,时常给人们以“高、大、上”的感觉,并伴有法律“冰冷”、“刻板”的印象。
当前的司法实际中,未检工作者的角色形象虽然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传统的检察官,但其势必要摆脱传统司法理念的束缚,转变角色形象。首先从现实上看,第一,由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因此,未检检察官要同时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扮演两种角色;第二,由于客观现实的需要,未检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也越来越多元化,“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必须同时承担“公诉人”和“谈心人”的职责,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安抚未成年人身心,修补破碎的社会关系;第三,随着检察机关机构改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为了检察机关继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之后的又一大主业,如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以及在各类诉讼案件中维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都成为了未检检察官应当去做的工作。
(一) 从理论上说,国家亲权理论和恢复性司法理论也为未检检察官的角色转变提供了依据。即国家为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尤其是儿童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作为其“最后的监护人”,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应有的关怀与照料。恢复性司法理论也强调,国家和社会应当将刑事司法的关注焦点从犯罪本身转移至对被害人和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上来,着重于修复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面作用。
(二) 综上,未检工作者区别于传统检察官,其社会角色的定位上更偏向于“参与者”而非“管理者”,需要与其他社会角色 有较多的互动,扮演多种不同角色,是名副其实的“多面手”,也是最“接地气”,最有温度的检察官。
三、 未检工作者的基础能力与职业素养
(一) 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是新时代检察官的首要必备素质,也是根本素质。我国宪法规定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受党在方针政策、思想政治方面的领导,以保障检察机关独立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
(二) 专业的法律业务能力
“政治过硬”是立身之本,“业务过硬”是立业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政法干警本领,确保更好地履行各项职责任务。随着司法改革和庭审实质化的不断深入,对检察官的业务水平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新时代检察官应当在掌握较高检察实务能力的同时,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把握“国法、天理、人情”之间的关系,以“工匠”的精神和“学者”精神从事司法工作,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案件。
(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工作者内心必须坚守的底线和准则,而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和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重大责任,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关乎司法公信力。
四、 未检工作者应着重培养的能力与素养
(一) 积极健康的心理素质
心理健康是当代社会中人们面临一项重大健康问题。在改革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改革的前沿征地,员额检察官制、庭审实质化改革等重大改革项目也在不断挑战着检察工作者们的能力和承受力。如果不对未检工作者自身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加以及时干预,将很大概率对案件的办理产生影响,尤其在未检工作中,由于程序法上的特殊性,对程序正义的要求十分严格,任何一个细小的事项都直接关乎未成年当事人不容侵犯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力。
(二) 极具亲和力的人格魅力
为人处世的基本点就是要具备人格魅力。因而,“人格魅力”也成为评价一个人能力的重要“指标”。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才能有人格魅力。人格魅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至关重要,在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结合工作实际看,对未检检察官来说人格魅力主要体现在真诚、热心、无私、实在、大度者,人际关系融洽,亲和力强等方面。
(三) 望闻问切的敏锐洞察力
未检工作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对象,这就要求在工作中不仅掌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一般规律,还要能够依据不同个案分析出不同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性格特点,具有“望闻问切”的明锐洞察力。首先是“望”,能够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重点领域,拓展监督线索发现渠道,锁定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和盲区;第二是“闻”,能够根据相关监督线索,闻声而动、实地走访、深入调研,为后续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奠定基础;第三是“问”,要主动出击,在办案中根据走访调研情况,刨根问底、直击痛点、对症下药;最后是“切”,治已病不如防未病,要协同发力、源头治本、切中要点,力求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四) 坚决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责任心
之所以要单论未检,其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司法理念的不同,未检工作需要时刻主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改原则的内涵是指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需求,所采取的措施应保障其能够健康成长。
作者简介:李泽霖(1989.10--) 男, 汉, 青海西宁 , 本科, 职务:四级检察官,研究方向:未成年人检察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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