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税收留存方法研究
摘要
关键词
税收留存 异地经营 方法
正文
一、异地经营税收留存的背景
(一)疫情三年的持续冲击
在疫情三年重创下,地方财政问题加剧,财政金融风险有所暴露,在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债务风险管控政策持续加码的情况下,政府基建项目面临着破解存量项目困境、创新投融资业务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压力。如何有效的解决当前后疫情时期政府财政资金匮乏的窘境,成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否上马的关键。
(二)房地产市场发展低迷
二十大以来,房地产政策主基调继续强化住房的居住功能,弱化住房的金融属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各房地产企业相继爆雷,2023年,在土地成交低迷、企业开工意愿不足以及库销比偏高等因素影响下,预计2023年全年开发投资额仍将低于2022年,政府性土地财政收入锐减,也是导致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资金缺乏的重要因素,亟需寻找新的财政收入通道和来源。
(三)地方政府对税收留存的诉求加剧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大多以设立临时机构(项目部)为主。一个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后运营,除了留下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资产,税务及经济核算均在公司总部予以汇算清缴,并未对当地产生实质性的经济贡献。为了实现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地方政府对异地经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留存的诉求逐步提上日程。
二、异地经营税收留存的必要性
(一)打破市场壁垒,企业经营拓展的需要
近年来,基建市场的发展规模日益扩大,面临的外部竞争愈发激烈,获取项目的难度越来越大。在经营市场拓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将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税后留存当地,作为获取项目的条件。为了迅速占领市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探讨异地经营税收留存是顺应建筑施工企业战略布局的必然选择。
(二)实现经济贡献,政企深化合作的需要
面对地方政府对税收留存的诉求,建筑施工企业多措并举为当地政府提供经济贡献,可以加强战略互信,深化政企合作,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更好的利用自身的投融资、建设、管理等优势,更好的服务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实现滚动经营,完善经营要素的需要
通过税收留存的方式,为当地政府提供经济贡献,有利于深化与地方政府的互信合作,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可以进一步在当地实现滚动经营,积累类似模式项目实施经验,更好的增添企业业绩,完善企业经营要素,为经营开发和市场拓展奠定基础。
三、异地经营税收留存的可行性
(一)国家颁布相关政策,提供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和条例,对跨地区经营税务征收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税收留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地方政府诉求强烈,提供落地条件
针对当前异地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未能对当地提供经济贡献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对建筑企业税收留存的诉求愈加强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需要实现税收留存,并提交承诺文件。这对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成为建筑施工企业获取施工任务的前提条件。
(三)企业税务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提供基础支持
新形势下,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系统的作用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不断优化升级,业财融合财务共享系统的大规模应用,大大提升了企业税务管理效率和水平,再加上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也逐步提高,对现代企业制度和税务管理政策的融合理解更为深刻,为异地经营税收留存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四、税收留存税类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就异地建筑安装业务,计提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并在纳税征期内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1.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对一般计税项目应税销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按照2%预征率计算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2.预缴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规定,跨区域建筑安装业务,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需在项目所在地根据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规定,总承包方跨区域经营的,应在项目所在地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五、税收留存方法分析-以增值税为例
在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需要,政府方并不满足于预缴相关税费,一般会要求税收全部留存在当地,经研讨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实现。
(一)未设立子公司
1.进项环节筹划
优先选用当地的劳务队伍、材料供应商以及设备租赁单位,确保进项环节的增值税留存在当地。在项目交验后,将把本次合作过的本地劳务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机械设备租赁单位纳入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进一步在当地其他项目合作,可以在进项税环节实现税收留存。
2.与当地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
选择与属地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强强联合,有利于获取经营任务,属地龙头企业作为牵头方,业主对属地龙头企业验工计价,属地龙头企业对业主开票,并对建筑施工企业验工计价。
(二)在当地设立子公司
在当地成立子公司,以设立子公司投标,中标后,项目在子公司中核算,根据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相关要求申报即可实现税收留存。
1.使用集团公司资质中标
(1)集团公司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并与子公司签订总分包合同。
(2)子公司按月(或季度)以验工计价部分(已扣除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后余额)给集团公司开增值税票,按月在机构所在地进行汇总申报。
(3)子公司在项目所在预缴2%增值税,并给业主开增值税票,按月在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
2.使用子公司资质中标
(1)子公司直接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能有效避免重复纳税。
(2)子公司按月(或季度)以验工计价金额给业主开增值税票,按月在当地进行汇总申报。
(三)在当地成立分公司
分公司只能使用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资质中标。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并与分公司签订总分包合同,集团公司应按月(或季度)以验工计价部分减去分包给分公司部分后余额预缴2%增值税,并给业主开的增值税票,按月在集团公司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分公司按月(或季度)向集团公司开增值税票,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实务操作中业主一般要求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申领税控盘,分公司直接开增值税票给业主,按月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
(四)在当地成立合资公司
这种情况下,与当地国企成立合资公司,以合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按月(或季度)以验工计价金额给业主开增值税票,并按月在当地进行汇总申报。
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面临税收留存的诉求,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为地方政府解决税收留存的问题,可以加深双方的战略互信,为异地经营任务承揽提供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许蒙亚,李鸣,甘亚.税收贡献70强 点赞税务有力量[J].中国税务,2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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