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摘要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 公证
正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或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财产内容日益丰富,财富快速积累,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相应地出现了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间财产要求的问题。据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范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我国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约定财产方式,充分行使自己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约定行为的严肃性,预防了纠纷,防止了讼累。鉴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我认为很有必要就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重要性以及在办理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探讨。
在实践中应该注意那些事项呢?具体讲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这一规定,夫或妻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之间或未婚夫与未婚妻之间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财产权利以及债务归属事宜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和婚后财产约定公证两种情况。
二、基于以上情况我们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前需要对该公证进行考察
(一)、对办理此类公证主体的考察
此类公证的主体是夫妻(包括涉外婚姻),而非法同居关系、通奸、姘居或重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此类公证的当事人。在办证时应注意,协议书中不宜出现“夫妻”二字,并在约定书中明确双方当前的未婚关系,可用“双方拟结婚”等语言进行表述。同时公证员要告知当事人,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因此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依附于婚姻关系的产生与消灭,当事人 缔结婚姻这一法律事实,是婚前财产约定生效的前提条件,所以尽管婚前财产协议在婚姻缔结前就已成立,但其生效时间却在结婚之后。
(二)、对双方约定行为的考察
首先,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应由他人代替。有的学者认为,在有的夫或妻丧失了 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夫妻财产订约活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笔者认为,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人身关系,这种财产关系如同婚姻登记一样对双方主体的要求极为严格,所以不宜由他人代为订立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
(三)、对双方约定的内容的考察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夫妻共同所得,或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的财产,对于不属于他们的财产无权约定。如对非法所得的财产约定无效,对属于家庭其他成员所有的财产,未经授权也不得约定。通常财产约定有三种形式,即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混合财产制。为充分体现约定财产制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最大限度地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调整夫妻关系的多元需求,应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其个人的财产自由处置。
三、对夫妻财产约定考察完毕后,我们就需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进行办理,在办理时我们需要认真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协议的审查除了审查约定的财产,还要注意对夫妻间的债务等具体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双方约定的效力进行充分告知,重点告知办理协议对内和对外的法律效力,双方约定的变更、撤销进行充分告知,另外对协议是否有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进行严格的检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尤其是内容中不能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监护、遗产继承等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对双方约定的效力进行告知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在于其容易对夫妻双方对外承担债务产生影响,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债权。如果当事人事先人事先约定了婚前财产的所有、占有或收益,即可以缩小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夫妻双方关于婚财产和婚后财产约定的内容应当告知,否则约定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对于约定的对外效力,公证人员有告知的义务,告知当事人从诚信角度和交易安全考虑应将此约定向有关人员公示,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双方约定的变更、撤销进行告知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中没有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的明确规定,但是夫妻依法对财产作出约定后,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撤销。在办证中,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有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同时还应告知对变更或撤销的协议也应当进行公证。
(三)、对双方约定生效问题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一经设立既具有法律效力,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成立并不当然引起协议生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有在当事人缔结婚姻以后才能生效。如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缔结婚约这一法律事实,协议成立在婚前但生效则在结婚之后。另外,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是特定主体间的一项法律行为,其效力不能对于第三人。只有在办理了某种公开手续或为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财产协议对第三人才有抗辩力。
四、特殊情况下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需要注意的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这个时间段内当事人可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可以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我们要充分告知当事人这两种公证的区别,引起当事人的注意。
(一)、告知当事人两种协议书内容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债务等情况进行约定,离婚协议书除了对财产、债务进行约定外,还需要对
财产、债务进行约定外,还需要对双方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做出约定。
(二)、告知当事人两种协议的生效时间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时间是签字之日,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是离婚登记之日。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是签字之日即生效,不因离婚与否而发生变化,但离婚协议书则不同,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离婚,则离婚协议书未生效,双方对于财产约定的条款自然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三)告知当事人两种协议书的变更与解除情况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总之,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夫妻财产公证将会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发挥极其深远的作用。而对公证员来言,增强自身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准确地把握好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才能为当事人提高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参与文献:
1《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2008年第6期
2、赵杨:《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学术交流》,2011年第5期。
3、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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