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通协同各类监督推进企业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内部审计 高质量发展 各类监督 贯通协同
正文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指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是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在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上聚焦发力,做到“如臂使指”“如影随形”“如雷贯耳”。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强化监督体系的贯通协同作用,完善协同监督体制机制和实施方式,促进企业内部审计与各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彰显审计成效,对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企业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内部审计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缺乏制度保障
实践充分证明,内部审计高质量发现是由各方力量共同促成的,仅凭审计单打独斗是不行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做好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问责到位。”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做好审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推动内部审计与各类监督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但当前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遍未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内部审计与各类监督缺乏应有的贯通协同制度保障,在内部监督工作衔接、成果共享共用、问题整改和处理问责等方面不够畅通,影响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各类监督成果共享共用的层次不深
当前,部分企业内部各类监督之间未建立密切的成果共享机制,监督成果仅被本部门掌握,造成重复监督、片面监督,难以形成被审计单位的全面画像。各监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缺少协作配合,资源统筹力度不够,信息和成果互联互通较少,缺乏深层次的共享共用,影响了内部监督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实现战略目标的效果。
(三)内部审计问题整改的质效不高
内部审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可见,内部审计部门是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但是,从当前我国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现状来看,内审部门普遍缺少强制性权力以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整改,造成整改工作流于形式。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对问题整改不积极、不主动,整改不够全面、不够及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够深入,不能做到根源性整改,同质同类问题屡审屡犯的现象难以杜绝,达不到审计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在实践中,内审部门因缺少督促整改的强制性权力,往往需要借用合规管理部门等职权部门的力量,但跨部门的协调联动常常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内部审计的威信和震慑力存在不足
一方面,由于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存在欠缺,对业务流程、技术运用、风险管控等知识掌握不全面,审计发现问题的质量不够高,分析和研究问题停留在表面,审计价值贡献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影响了内审部门的威信。另一方面,内审部门普遍缺乏问责处理的职能,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机构或人员可能涉及违纪、违法或违反内部规定的问题和线索,缺乏严肃的追责问责程序,不能引起应有的重视,削弱了内审部门的震慑力。
三、企业内部审计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实践
(一)建立贯通协同“联席会议”协同平台,构建企业“大监督”格局
为推动各类监督互联互通、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制度体系,明确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组织人事、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董监办等各监督主体的工作职责。建立内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的日常沟通、工作协同、成果共享等工作制度,指定一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日常监督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监督需要,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联席会议开展沟通交流。“大监督”机制为内部审计与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环境提供保障,促进内部审计价成果值转化为企业治理效能,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审计价值。
(二)建立企业内部“沟通交流”协同平台,推动研究型审计做深做实
一是认真落实联席会议下的对口联络制度。建立企业内审部门与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双方联络会议,重点围绕征求审计项目意见、通报重要审计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风险问题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等内容,促进提升协同分析研究能力。二是组建审计专家智库,有效利用各类监督集体智慧。内审部门可邀请企业内外部审计学者和实务专家参与审计创新研究,聘任风险管理部门等专家打造“审计智库”,在内审专业培训和审计项目审前培训中,提供专家建议和技术指导。三是协同开展审计理论探索和课题研究,在贯通联动中坚持研究思维,共同分析研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研究型审计贯穿审计协同全过程。
(三)建立企业审计“问题管理”协同平台,实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一是研发审计问题管理系统,实现问题管理数字化。将企业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全部纳入系统实施闭环管理,确保问题销号制管理落实到位。二是主动推送审计问题。内审部门结合问题严重程度和管理需要,将发现的问题主动推送至各监督协同部门,提升审计问题共享共用能力,促进各监督协同部门从不同维度挖掘问题价值。三是定期跟踪审计整改进度。基于审计问题管理系统,开展问题整改专项审计,集中在线核验问题整改佐证资料,及时了解问题整改的难点和痛点,分析研判问题整改对策、方法,保证问题整改数量和质量。
(四)建立企业审计“成果共享”协同平台,提升审计价值和服务发展能力
一是协同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成果纳入巡察体系。推动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内部巡察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内容。二是协同组织人事部门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的重要抓手,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协同合规管理部门开展专项风险排查行动。针对审计揭示的问题突出、同质共性、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内审部门与合规部门开展协同会商,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实施业务风险全面排查。如,针对企业面临一定的信用和欺诈风险,通过监督贯通协同会议集中分析研判风险总体状况,并由风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面风险排查,进一步扩大监督覆盖面。
(五)完善企业审计“移送和问责”协同平台,进一步提升审计影响力和震慑力
一是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处理程序。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机构或人员可能涉及违纪、违法或违反组织规定的问题和线索,经内审部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批准后,根据业务管理规定或相关人员管理层级,编制移送处理书,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二是进一步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追责、问责。内审部门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向责任认定的主管部门发出审计问责建议书,明确审计发现问题的和处理意见,促进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对新业务、新产品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已履职尽责的建议不追责;对屡查屡犯、问题整改不力,或无视法律法规和金融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的,建议严肃问责、提级问责。三是内审部建立移送事项和问责台账,实行“销号制”管理。内审部根据台账定期跟踪有关事项的处理进展,对处理进展不力或问责不到位的,根据贯通协同联席会议确定的沟通机制开展信息研判,保证“审计查出的问题既交得出去也处理得下去”。企业内审部门向纪检监察和合规、业务主管部门移送处理事项,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有力提升内部审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结语
随着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作用发挥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构建协同高效的企业“大监督”体系,促进内部审计与各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督体系的贯通协同作用更好彰显审计成效,对助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凤雏,2023:强化制度保障,聚焦主责主业,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内部审计力量[J],审计观察(3),P36-42。
[2]徐金富、张伟耀等,2024:新形势下企业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的协作融合[J],中国内部审计(6),P33-36。
[3]肖建,2023:贯通协同各类监督 保障高质量发展[J],现代国企研究(1),P110-111。
[4]刘希敏、赵占博,新形势下推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7),P29-33。
[5]谢志华,2023:内部审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J],中国内部审计(7),P1-1。
作者简介:丁小冬(1986.12) 男 汉族 籍贯:山东临沂 单位: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职称:中级审计师 学历: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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