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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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

在民商法颁发运行的社会背景下,为推动相应的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针对民商法中的主客体信用进行解读,并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架构特征进行剖析,而后从多个方面切入进行信用体系的建构,比如重视信用原则地位、加强公司与市场的信用建设、加强政府的导向作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合理规划等。本文就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期望本文的研究内容,可为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健全优化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体系架构;构建问题;具体解决对策;主客体信用

正文


引言: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得民商法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与价值,应当积极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架构,以创设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传统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文章在对其进行研究讨论时,从多个方面入手,阐述了信用体系建构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现对课题内容进行如下总结。

一、相关概述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其中的民法主要包含人身法与财产法,而商法涉及内容较多,如企业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民商法的颁发旨在通过对商法与民法进行灵活调整,从而厘清商品经济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市场经济更加规范。由此可见,民商法的本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保证相关商品能够自由快速地流动,应当筑牢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而民商法可发挥出此类效果[1]

(二)民商法中信用的内涵

经济学对信用一词进行了定义,相关单位企业之间基于诚信公开的合作原则,自觉遵守合作时做出的许诺,以彰显出自身的信用与品格。若从民商法视角切入,对其中包含的信用内涵进行解读可知,信用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种简单评价,主要是评估相关主体是否值得信赖。此外,个体的信用值将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偿债能力与兑现承诺的能力。

(三)民商法中对信用的解读

民商法对信用进行解读时,主要是从信息化的视角,分析评估相关主体开展社会活动产生的行为数据,依次判断个体的信用,为个体后续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依据。笔者认为有关信用的相关信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个体参与市场交易时,个体的相关经济活动数据将被记录,而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可评估出对应个体的偿债能力,如商业对个体申请的贷款进行审批时,为有效控制坏账风险,则会从数据信息层面入手,量化分析个体的经济能力与偿债能力;②在现实生活中,信用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个体参与相关经济活动时,为评估风险,应整合历史的经济活动,客观精准地评估出个体的债务承担能力。

二、民商法主客体信用的解读

(一)企业所涉及到的信用

企业是民商法监督管理的重要对象,而民商法视域下企业所涉及到的信用,即企业成立发展过程中,在市场中拥有的权利与影响力。一般情况下,人们会将企业品牌影响力与信用挂钩,客观公正地评估企业的市场信用。由于企业包含的领导与董事较多,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将企业信用与领导个人信用混为一谈。因为企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机构,在诸多业务开展过程中逐渐积累的口碑与信用,最终成为企业的市场影响力[2]

(二)政府所涉及到的信用

政府的信用主要表现为相关部门向民众做出的承诺,通过履行相关计划,从而实现对民众的承诺,增加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提高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值。由此可见,政府单位信用的高低评判时,人民群众是直接的评价者。在民众的公正动态监督下,可督促政府部门履行相关职责,避免懒政、不作为情况的出现。民商法对政府部门的信用进行阐释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当秉持“为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不断提升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与服务品质,以提高民众对其服务的满意度,推动政府信用的增强。

(三)个人所涉及到的信用

个人信用是现代信用体系建构的根基,为更好地管理个人信用,相关单位对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断完善优化,更加客观全面地评估个体的社会信用值。比如针对个体的贷款记录、消费记录、财务数据等,及时发现个体的违约问题、坏账问题,进而将相关个体拉入征信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开展大宗交易。民商法中对个人信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诚信交易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信用可称为市场交易的保障,如先消费后付款、账单分期、无抵押贷款等,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与此同时,有关个人信用污点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为更好地管理个人信用,应推动个人征信的法治化,使得个人信用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特征的剖析

(一)信用从属于民事主体资格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过程中,为达到信用体系建构运行的预期目标,应当对信用体系建构特征进行分析,如信用从属民事主体的资格,因为在民商信用概念中,需要将民事主体转变为市场交易主体,届时当事人的信用变化,将影响到市场交易行为,如个人失信后,由于不能偿还债务,最终导致坏账问题出现,给个体后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过程中,应当保证公民个体具有一定的信用,为信用体系的建构筑牢基石。笔者认为,信用体系的建构主要是对民事主体的资格评估提供参考,以保证具备一定信用能力的个体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保证市场经济活动整体运行的稳定性。由此可见,信用是从事于民事主体的相关资格,对国家社会的稳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4]

(二)信用与财会关系密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财富不断增加。在民众理财过程中,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因为,在互联网线上理财投资过程中,个人的信用将直接影响到理财投资的可行性。如部分被拉入信用黑名单的个体,在投资理财领域将受到一定约束,而信用良好的人员可正常开展投资理财,而信用极好的民众,可在部分高端理财产品中获得更多的权益,使得个体的信用转化为无形的财富。由此可见,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过程中,信用与财会的关系非常密切,未来财会管理时,相关理财单位将根据个人的信用进行精细化营销,加强信用与财会的绑定。

(三)信用的可量化性分析

通过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构进行分析可知,为更好地发挥出该体系运行的价值与作用,同时实现对信用的量化分析与可视化研究,应当灵活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集成下,从而对海量的信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实现对个人、企业、政府、组织的信用评定,为信用体系的建构提供支持,充分体现出相关数据化技术应用的作用与价值。

四、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现实路径探讨

(一)重视信用原则地位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过程中,为实现信用体系建构的预期目标,应当给予信用原则较高的社会地位,因为随着信用地位的不断提升,才可使其成为社会与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比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就对信用原则做出了阐述,诚信守信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根本,在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档案法、物权法中,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导向,可明确相关当事人与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笔者认为,诚信信用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过于抽象,为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好的社会作用与价值。在相关法条与规范进行文字表述时,不仅需要遵循信用原则,对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规范严谨的阐述,同时应当结合相关的具体事例进行辅助阐释,使其能够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问题[5]

比如,在具体的法律义务进行界定时,应当根据相关主体的合作交易情况,细化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信用义务,自觉遵守签订的合同条款,以突出合同条款的法律公正性与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支持下,可对民事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进行界定,为相关争议案件定分止争提供依据,体现出信用原则应用的现实价值。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信用原则的宣传,以增强民众的守信意识,能够自觉履行合约,营造具有契约精神的文明社会,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架构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公司与市场的信用建设

为完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构,笔者认为可从企业与市场视角切入进行信用体系建设。因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的诚信交易与市场的诚信守信环境,将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稳定性。为此,在相关信用体系建构时,应当对市场中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失信的信用,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防止影响到市场营商环境。

通过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可知,我国的市场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吸引国际资本进行战略投资,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信用“老赖”,严重缺乏诚信,给市场经济环境的营造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相关单位应当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根据市场经营主体公布的相关数据,以及司法部门裁定的案件信息,进而对相关企业的社会信用度进行评估,使其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指标[6]

届时,企业的信用将影响到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若企业被行业协会、市场监管单位、政府部门标记为信用低,将给企业的投融资、业务合作、人才招聘、产业合同等工作开展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企业与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三)加强政府的导向作用

民商法完成了对民法与商法的整合,并对两者涉及的领域进行一定融合,以发挥出民商法的运行价值。为挖掘出民商法运行的潜在价值,应当不断加强政府部门的导向作用,以保证信用体系的全面性与严谨性。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引导时,应当以政府信用为抓手,兑现相关部门对民众的承诺,以增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使得民众认同政府的治理措施,为后续政府部门引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政府部门的信用与行政指令,将直接影响到民众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可度。为营造出公正守信的社会公共环境,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计划的执行力,保证应允民众的各项承诺一一实现。通过加强对政府部门诚实守信履约能力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相关单位部门的失信行为、违约问题,并对其展开深入调查与分析,严肃处理相关单位的负责人,避免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各项治理措施无法得到基层民众的大力支持。

(四)构建个人信用体系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应加强政府部门的信用导向,从企业与市场层面入手进行体系建设,同时应当重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构。因为个体是企业组织、市场运行、政府治理的核心要素。为保证个体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性,相关部门应当对个体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密共享,如个体的银行流水、商户经营状态、个体的违约违法行为、个体的学历档案数据等。

通过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构进行分析可知,为不断增强社会民众对个人信用的关注程度,进而注意履约,避免违约行为,给自己的人生信用留下污点,影响到个体后续的购房、孩子上学、领取相关福利等。鉴于个人信用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在实际个人信用体系建构过程中,应当由专业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使得个人信用的查询数据报告更加精准。此外,在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加密保护,防止个人征信的数据泄露,影响到个人的正常生活与工作。

(五)信用体系合理规划

为使得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发挥出一定的作用与价值,在实际架构过程中,应当紧扣民商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因为,在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进行不断地完善与优化,而优化完善的内容将影响到信用体系的运行。为此,在信用体系架构时,应当给予我国立法部门的战略规划与部署,分析评估民商法优化完善的主要方向,从而预见性规划信用体系,为后续的信用体系健全优化提供依据,使其发挥出一定的作用与价值,解决民商法修订内容与信用体系冲突的现实问题。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中以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为例,重点阐述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的要点,以及具体建构的对策,旨在说明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的重要性。今后,在民商法运行完善时,应当对信用体系的建构经验进行不断总结,持续优化信用体系,使其成为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石,充分发挥出民商法信用体系建构的现实价值与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香.基于SVM模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户信用风险评价体系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市场周刊,2024,37(7):19-24.

[2]杨洋,裴童心,郭丰杰,方羽恬,李艺.基于网络货运平台司机驾驶行为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J].物流技术,2024,43(6):119-132.

[3]中国人民银行固原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联合课题组,何文虎,闫小芳.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地方金融组织信用风险防控策略[J].北方金融,2024(4):61-67.

[4]沙纳提.从民商法视角谈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的策略[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3(5):194-196.

[5]庞安平.基于民商法视域下的企业商事信用缺失问题探析[J].理财(经济),2024(5):70-72.

[6]刘益铖.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方式分析[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2022(1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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