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于网约工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保险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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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芝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79100

摘要

依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实现就业的工作人员数量和规模逐渐扩大,而我们将该部分人员统称为网约工。所以从客观上看,网约工就业特征有别于传统就业特征,二者在劳动关系以及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网约工劳动关系确认以及工伤保险权益。所以,为了避免网约工产生过多的情绪劳动付出,文章认为需要针对当前网约工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保险研究理论进行总结,并确定网约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关键词

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确认;网约工;研究综述:用工形式

正文


引言

基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环境,在互联网技术应用逐渐普遍,电商平台发展快速的现实背景下,网约工以一种区别于传统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的形式存在但对于该部分人员来说,无法按照传统工作人员的相关权益保护机制,定性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也难以为网约工提供更加合理的工伤保险保障[1]。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文章认为需要对当前网约工用工形式的特征和类型、劳动关系确认、工伤保险优先参加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讨论,并总结当前针对这几个方面已有的研究论述,希望通过梳理文献的方式,总结出对网约工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方法及措施,从而扩大我国行业发展生态范围

1关于网约工用工形式的特征和类型研究

在研究网约工用工形式的特征和类型前,应明确一点,即网约工是依托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经济的有效融合,所产生并发展的一种新型就业形式。结合我国平台企业滴滴研究报告数据显示,现阶段,在滴滴司机中有30%的网约工同时拥有全职工作,而至少有90%从事滴滴司机行业的网约工,是为了赚外快补贴家用。所以,从客观上看,多数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网约工依赖性更高。

例如,在《“互联网+”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的初步思考》中,王全兴指出,我国第三方共享平台基本可满足劳动者对接多个工作任务的需求,并已经初步产生了具有多重身份的“斜杠青年”。围绕王全兴论点,文章认为从生产要素角度分析网约工劳动,可将其看作是本人劳动力、本人生产资料与他人生产资料的有效组合[2]。在《APP平台用工中的网员工身份认定与劳动关系重构》中,王健提出,网约工用工形式具有吸纳临时性就业人员,推动劳动力市场灵活化发展的趋势,能够有效满足企业弹性化用工需求,实现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标。而赖德胜与纪雯雯等人,认为立足网络平台劳动力市场角度分析,基本可以明确网约工用工形式同时具有时间灵活化、契约虚拟化、职业生涯碎片化、雇佣关系多重化的特征。

2关于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研究

当前,对于网络平台与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和实践定论。而对于网约工来说,其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着自身能否享受劳动法规定权益,直接决定网约工是否需要自行承担劳动关系风险[3]。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于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通常以如下几种观点为主:

第一种,围绕互联网平台管理、指挥、控制网约工工作流程的动作,确定二者之间形成了标准化的劳动关系。

第二种,是部分学者以网约工与平台模糊关系为基础,提出的相关论述。具体观点如下:第一,非标准劳动关系。王全兴认为此种关系是指,网约公司组织体外部成员,其劳动行为能够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具有组织从属性特征,外部经济继续性和从属性特征。所以,在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主要表现出了准从属性劳动关系。第二,新型劳动关系。刘君认为,互联网企业与网约工之间,本质上属于变量因素增多、表现形式呈弹性发展的新型劳动关系。第三,多元化法律关系[4]。周志宁和甘春华认为,对于平台司机来说,要结合平台差异化经营模式、司机类型,做出区别对待行为,如,专职网约车驾驶员、顺风车驾驶员以及兼职网约车驾驶员,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司机与互联网平台存在不一样的劳动关系。第四,其他关系。李文静和王文珍认为,网约工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了零工经济,这种经济行为从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关系的碎片化发展,所以应将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定义为雇佣关系。

虽然现阶段,我国网约工就业特征、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但结合前文所述,可以明确当前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并且这些理论成果经过归纳后,可总结出以下两点内容:第一,网约工准入门槛低,并且由于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形成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工厂劳动关系。所以,网约工的用工形式相对更为灵活多样,具有成本低、灵活化且流动性强的特点[5]。第二,对于网约工来说,其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不具备特别紧密的从属性,所以网约工经济上部分依赖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组织意识薄弱的特点。

3关于网约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研究

赖德胜、纪雯雯认为,网络平台就业人员存在就业稳定性差、社会保险覆盖率低等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影响网络平台就业人员自身权益。所以,文章认为相关部门应针对网约车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

总体来说关于网约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研究,国内国外各有侧重。首先,对于网约工的保障研究,国外方面主要从行业工会以及政府保障这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其中,David Rolf, Nick Hanauer认为,网约工保障措施最常用手段就是通过建立“共享社保障户”系统,进一步保护共享经济中的工人,并且在该系统中覆盖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内容,如,包括养老险、健康保险、探亲假等。Steven Greenhouse认为雇主需要按照特定比例,向共享经济工人账户注入资金,而共享经济工人在更换工作的时候有权提取账户资金。

其次,对于网约工的工伤保险研究,我国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王全兴认为,为了体现对非职工群体工作的尊重态度,为了凸显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可替代性,为了进一步探索三元保护框架,建议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脱钩,通过应用工伤保险倾斜保护措施,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够为工伤保险所覆盖,确保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甘春华认为,对于网约工来说,要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合法权益。第三,徐虎认为,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互联网加企业具有明显差异性,为切实满足企业权益与个人权益有必要制定和实施科学法律进行约束。第四,陈敏认为,需要将非单位职工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从而有效解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从业者在参加工伤保险方面存在的制度、认定、理念以及替代上的空白。

结语

结合全文分析,基本可以确立虽然当前关于网约工用工形式的特征和类型研究关于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研究、关于网约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研究时间较短,基本已经取得了一定理论成果。并且这部分理论成果可以归结为:第一,网约工就业需平台准入审核,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就业诉求的经济化、就业方式的灵活化以及就业观念的务实化等多项特征。第二,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相对薄弱,二者具有非标准劳动关系。第三,为保证网约工合法权益,应组织网约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参考文献

[1]李伟,李晗. 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量化评估研究——基于FAHP法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分析[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23,(04):199-203.

[2]张衡. 算法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实证研究——以上海市外卖骑手为例[J].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22,16(04):31-39.

[3]郭毅玲,马小茜. 第三类劳动者视角下网约工法律身份认定的困境及出路[J].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2,42(05):113-121.

[4]李志强,廖欣. “按量担责法”在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中的应用[J].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05):71-79.

[5]沈锦浩. 从工厂工人到网约工:平台经济时代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变与不变[J].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1,23(05):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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