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滥用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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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锋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摘要

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的实施,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民商案件中经常被使用,但是由于财产保全的适用门槛较低,因此有可能会出现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况。由于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讼程序、滥用诉前或诉中调解、滥用裁定查封扣押财产、滥用委托代理关系等情形。本文将针对这些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民商诉讼;财产保全;对策

正文


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来说,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实践中适用率极低。法院在财产保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感到手足无措,对如何在保障胜诉权益和保护被保全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1.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与诉前财产保全不同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之前就采取措施,而诉前财产保全则是在起诉之后采取措施[1]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的同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处分其财产或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失。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一般适用于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中,如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

2.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财产保全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财产保全申请不当,滥诉情况较为严重。如有的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不提供相应担保,导致被保全的财产无法变现,或者因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而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过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情况;(6)明确表示接受人民法院担保决定,并承担因担保不当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而不是对所有案件都适用,实践中存在将财产保全适用于离婚案件,要求原告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证据等情形,也使得一些不该由申请人申请的案件被纳入了财产保全范围[2]

3.浅谈民商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对策

3.1正确认识诉讼保全与诉讼外调解

诉前保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确保胜诉裁判的顺利执行的作用。在实践中,诉前保全因其快捷、简便的特点,深受当事人喜爱。但与此同时,诉前保全也具有很强的弊端。首先,由于财产保全措施没有明确的期限,不能及时地对被告进行限制,不利于法院及时对被告财产采取必要措施;其次,对于原告方来说,诉前保全虽然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但也同时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得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敢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导致诉讼双方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最后,诉前保全往往会影响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笔者认为诉前保全制度要正确发挥作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诉讼外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不公开审理的前提下对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准许后又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应当调解情形而不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当事人未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或者起诉被驳回后又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诉讼外调解在民商诉讼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2建立财产保全赔偿机制

在民商诉讼中,由于财产保全的作用,债权人可以及时得到执行,有利于实现其债权。但如果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恶意阻止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明显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保全行为不会主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也主要是对保全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流通、处分的措施。而对保全行为的赔偿问题则很少涉及。笔者认为,对财产保全行为进行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首先,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损害债务人利益是一种恶意行为。这种恶意行为不仅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其次,建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机制有利于避免因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出现执行难;再次,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应该受到足够重视。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财产保全损害债务人利益而设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建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机制是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建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机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有利于对债权人滥用权利、恶意阻止债务人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进行制裁和惩戒;有利于避免财产保全制度流于形式[3]

结语:财产保全制度作为诉讼中的一种有效措施,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着诸多弊端,致使实践中的滥用情况越来越严重。滥用保全损害了财产保全制度的公正性,侵犯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更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违背了立法者所希望通过财产保全制度达到保护民事权利和实现诉讼目的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对财产保全适用范围进行扩张解释。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应完善财产保全裁定的内容及裁定异议制度。明确规定裁定异议的期间、方式、应包括对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的权利;规定申请错误或滥用行为造成损害时的救济措施。

参考文献:

[1] 宗依林.浅谈民商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滥用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21(23):75-76.

[2] 许邓文頔.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风险因素及其控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22.

[3] 杨知家. 论保全保险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的运用[D].广西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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